會計審計服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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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業務項目: (一) 公司法第二十條之財務簽證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第二十條,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
(二) 銀行融資簽證
一般而言,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達一定金額,銀行會要求企業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營業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幣壹億元以上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合法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
(五) 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 例如因採購法承包之專案簽證。採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之好處:
透過會計師申報前的查核作業,可於申報前及時補正疏失,可避免因不熟悉誤觸法令漏列相關所得,而產生之不必要罰責。
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交際應酬費用之限額,稅簽申報比照藍色申報之限額規定,較普通申報者高。
簽證案件係已經會計師於申報前抽查審核過,國稅局事後的調查工作,會優先就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進行調閱,且抽查比例普遍較一般申報案件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