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定,涉及租稅事項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認定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其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準。國稅局近年運用大數據勾稽資金流向,凡形式上看似合法節稅、實質上欠缺合理商業目的、僅為規避稅負之安排,均可能遭剔除優惠並補稅,甚至加徵利息與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一律以贈與論核課贈與稅;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差額部分亦同。實務上常見子女向父母「購買」不動產,卻查無資金流動紀錄,或價款於短期內即回流至出賣人帳戶,均容易遭認定為贈與而補稅。
死亡前財產安排是查核重點之一。依修正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一定範圍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此項規定係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部分宣告部分違憲)而修正,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部分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此外,死亡前短期內密集提領現金、舉債或處分不動產卻未能說明資金去向,亦經常成為國稅局函詢或補稅之對象。
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惟依財政部與行政法院見解,保單如具有高齡或帶病投保、躉繳高額保費、短期或密集投保、舉債繳納保費、保險給付金額與已繳保費相當甚至更低、內部報酬率明顯低於市場水準等特徵,仍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之安排,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併入遺產課稅。此外,扶養親屬免稅額、喪葬費及未償債務等扣除項目,亦常因資格不符或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而遭剔除,申報前宜逐項檢視。
遺產與贈與稅之財產移轉規劃,牽涉法規解釋與個案事實認定,稍有不慎即可能面臨補稅風險,建議於財產移轉或保險規劃前,先與專業人士討論整體架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