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醫藥費,如係支付與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醫療(事)機構),該等機構必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民眾始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該局鼓勵非健保醫療(事)機構應完善帳務管理及完備會計紀錄,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時程如下: 一、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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