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地區(俗稱「租稅天堂」)轉投資控股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已分別自112年度(營利事業)及112年1月1日(個人)施行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若境內居住者個人(含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達10%以上,且該境外公司由個人與其關係人合計控制達50%以上、或雖未達50%但具有重大影響力,並設立於低稅負地區,即可能構成應申報之CFC;營利事業之適用邏輯亦同。
所稱低稅負地區,指該境外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法定稅率不超過我國稅率之70%(即不超過14%),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課稅之屬地主義地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豁免CFC所得之計算:該境外公司於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股利、利息、租金等消極性所得占其收入比重低於10%(實質營運豁免);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豁免),惟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所控制之全部CFC合計盈餘仍超過700萬元者,仍應全數計入計算,不得豁免。
個人部分,CFC盈餘經計算後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當年度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達100萬元以上者則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現行為新臺幣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擇高課徵。營利事業部分,CFC盈餘則依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後,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已於海外實際繳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扣抵,避免重複課稅。
CFC制度涉及境外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持股結構圖、關係人交易明細等大量申報文件準備,建議及早盤點境外投資架構。如需協助檢視是否構成CFC或準備相關申報資料,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