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不論是否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名下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新臺幣360萬餘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局為防杜甲君移轉財產以規避執行,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及監理機關對其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對禁止處分不服,主張核定稅捐尚在行政救濟中,不應對其名下財產禁止處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

以上為財政部公告摘要,詳細內容請以原文為準。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