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之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納稅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修法前該併入計算之遺產稅額,係由全體繼承人負擔,易生爭議。本次修法乃特別增訂,該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遺產稅額,以確保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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