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擔任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無償變更由子女或他人擔任要保人,或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且對保單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倘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要保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親屬(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前述親屬的配偶),繼承人應將按變更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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