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並於廣告費實際發生時,抵用儲值金,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及第105條規定,於預付款項尚未實現時,帳列資產項目,並於實現年度予以轉正,認列費用。 該局說明,隨著數位廣告盛行,常有營利事業與廣告平台或代理商簽約,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並於廣告實際使用年度,抵用儲值金,營利事業儲值時,雖已取具進項憑證,惟屬預付性質,應依上揭規定,帳列預付費用,並於廣告費發生年度,予以轉正,以儲值金抵用的金額列報廣告費;而尚未使用的儲值餘額,應遞延至以後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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