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以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為成交價額,並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所查核預售屋房地合一案件,補稅之案件多緣由於未檢附費用憑證者,依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惟成交價額誤用轉讓之合約總價,其正確之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舉例:A君114年1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15年3月以1,05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50萬元,已支付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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