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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