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紅經濟快速成長,廣告分潤、粉絲打賞、頻道付費訂閱等收入型態已成為該新興產業的重要商業模式。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輔導轄內網紅甲君自動補申報114年1月至115年6月間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廣告、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並取得平臺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除加計利息補繳營業稅15萬元外,亦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表示,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凡符合(一)設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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