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 該局說明,關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係以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除以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比率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100年1月繼承父親所有的A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嗣於115年8月出售A屋,實際房屋成交價額為2,000萬元,並檢…

以上為財政部公告摘要,詳細內容請以原文為準。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