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向A君購入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債權本金2,500萬元),因債務人乙君遲遲無法清償到期的借款,甲君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的財產,114年度經法院拍賣乙君不動產,甲君自法院獲償分配款2,980萬元,其中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480萬元,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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