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依序有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行政救濟法理,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者,將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或不予受理,請納稅義務人務必遵循各階段行政救濟之申請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期限如下: 一、申請復查: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國稅局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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