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會計師於協助客戶處理不動產買賣、管理客戶金錢或資產、管理銀行或證券帳戶、公司之設立或營運資金籌劃、法人或信託之設立與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等特定業務時,均屬「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範範圍,應遵循「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辦理相關程序;至於單純之財務報表查核、稅務簽證、稅務代理申報或記帳業務,則不在此規範範圍內。
辦理前述特定業務前,會計師應先確認客戶身分:自然人應取得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並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或團體則應取得名稱、法律形式、章程、負責人及實質受益人(通常指直接或間接持股逾25%之自然人)等資訊。相關身分資料與交易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
客戶單筆現金交易(含約當現金之工具)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應於交易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即使金額未達門檻,若交易顯有異常,例如客戶無正當理由堅持以現金或無記名工具支付、刻意將款項化整為零多次以略低於50萬元金額支付,仍應列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辦理申報。
對於高風險客戶及政治上重要人物(PEP),應採取強化確認措施,了解資金與財富來源,並至少每年檢視一次;此外,會計師每年應接受至少3小時防制洗錢在職教育訓練,未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或申報者,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不等之罰鍰。
洗錢防制相關規範時有修正,建議事務所定期檢視內部作業流程與教育訓練紀錄。如貴公司於相關交易安排上有疑義,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