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條文。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須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修法並增訂法院判決確定後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規定,同時刪除原本「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繼承人並得以多數決方式以存款繳納遺產稅,惟受遺贈人如欲以實物抵繳稅款,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此次修法係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而來。
如涉及遺產或贈與稅申報規劃,建議及早諮詢專業意見。